文献借阅管理办法
一、 书刊借阅制度:
1、凡我所职工、研究生,一律凭本馆发放的借书证借阅书刊资料,读者办证时交工本费1元;借书证遗失者,可办理补证手续。
2、到馆读者不得随身携带提包进入阅览室和书库,读者进馆不准自带字典、书刊等。
3、读者进馆后,应讲究卫生、遵守规定、爱护书刊资料,读者阅毕的书刊,请放回原位。
4、各类工具书、检索刊物等,限在馆内阅览,概不外借。现刊不外借,只能复印。
5、外单位读者可持本单位介绍信,在本馆查阅复印文献,不得外借。
6、书刊借阅册数及期限:
⑴ 每位读者限借十册。
⑵ 中外文图书、期刊合订本及资料借期一月,借阅者请填还期,超期罚款。
⑶ 读者所借书刊期满,如需继续使用,须持原书来馆办理续借手续,如遇所借书有他人预约时,则不予续借,读者所借书刊只能续借2次。
8、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,有权向读者索回所借书刊。
9、出国进修、留学及调出本单位的人员,须事先将书还清,才能办理出国及调出手续。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,否则将按超期罚款制度办理。
二、 罚款及赔偿制度:
1、书刊愈期者,按每册书刊超期一天罚款一角,图书馆将超期罚款金额通知计财处,由计财处从当月工资内扣除,若仍未办理还书手续,下月继续罚款。
2、读者借阅书刊应该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等情况,得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。
3、读者外借和阅览书刊必须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在书刊上勾划、批注、卷折、撕毁及剪贴。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原价付20%的赔偿金;严重污损并影响阅读者,除归还原书外,并赔偿2倍原书价的罚款。剪窃书刊内容及插图者,处以原书价10倍的罚款,情节严重者由所里给予行政处分。
4、读者遗失书刊,购得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书刊时,其天数按超期罚款处理;当无法购到该书刊时,可按下列办法赔偿:
⑴ 丢失期刊合订本按该合订本的5倍价赔偿。
⑵ 图书及资料按原价的3-5倍赔偿(单卷本:有复本的按3倍,无复本的按5倍;多卷集:按5倍)。
⑶ 遗失书刊资料赔款后,又重新找回者,二个月内可凭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,但须按超期罚款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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